對考評結果為A級的保險公司,鼓勵其持續提升農險經營管理水平與服務能力,支持其加強農險產品與服務創新。對考評結果為B級的保險公司,可通過監管談話、下發風險提示函等方式,督促其提升內部管理水平,補齊短板。對考評結果為C級的保險公司,可采取監管措施責令其改正,對于下一評估年度考評結果仍為C級的保險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其不再符合北京地區農險經營條件。對考評結果為D級的保險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其不再符合北京地區農險經營條件,并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制改正期間內停止接受農險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視情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近年來,農險經營主體越來越多,市場競爭加劇,經營亂象也在各地發生,北京金融監管局完善農險經營退出機制恰逢其時,此舉有助于打擊農險經營不善甚至違法違規的機構。另外,綜合考評結果為A的險企也能為同業樹立榜樣,促進農險高質量發展。農險經營綜合考評工作原則上每年一次,將對全部或部分保險公司上一年度的農險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考評,對考評為A級的保險公司,可在后續1個年度內免于參加綜合考評工作。
建立農險經營的退出機制。一方面,保險機構不符合條件經營農險業務的,由原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另一方面,保險機構因自身原因主動退出的,應向監管部門報告。彼時,監管部門對農險經營退出的考量,更多只是涉及“農險業務經營條件”是否符合以及險企自愿退出的情形。對轄區內農險經營退出機制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并且通過一年一度的考評,或將推動農險經營退出“常態化”落地。
“農險十條”中提到,保險監管部門應適時對各層級保險公司進行綜合考評,不符合條件經營農險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在強化投保精準性管理方面,“農險十條”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承保信息精準性管理,對集體類業務和規模經營主體類業務分別提出了驗標要求;在理賠服務上,還要求各地農業(農業行業分析報告)農村、林草等部門應及時更新重要保險標的的損失鑒定技術規范,以提高損失確定的公信力;針對農險市場常年存在的“應收保費”頑疾,提出鼓勵有條件的省份推動各省級財政部門與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結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