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網絡行業分析報告)主播不得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等場所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拍攝或播出。在公共場所的直播行為,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首要條件。此外,判斷直播是否可行需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是偷拍還是公開直播、拍攝重點是自己還是他人、拍攝場所或直播時間段是否影響他人生活等。
如有網紅在火車站直播,如果火車站是廢棄不用的,一般問題不大;若是正在使用,就需考量是否影響正常社會生活秩序及行人通行等。如果在直播、拍短視頻時將鏡頭對著別人或引導公眾關注某個人、某類人或某件事,這種行為可能侵害他人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等相關權利,甚至可能引發網絡暴力。
自然人對個人物品享有所有權,包括對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拍攝是出于個人興趣、藝術欣賞等非商業目的,沒有公開傳播,通常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拍攝是出于廣告、宣傳等商業目的,或進行公開傳播,可能構成對他人所有權的侵犯。同時,這種拍攝行為還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如果拍攝的內容能夠反映出他人的生活習慣、消費能力、行程信息等私人信息時,而這些信息又是拍攝者未經允許就獲取的,那么這種拍攝他人物品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如果漠視他人權利,置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于不顧,一味地為追求流量而進行直播,甚至罔顧事實進行剪輯加工,不僅可能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也可能會誤導輿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污染網絡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