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非化石能源(能源行業分析報告)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目標上升為法律制度、支持合理布局燃煤發電建設、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明確抽水蓄能建設原則,在規劃體系方面,能源法明確了能源規劃包括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等,并構建了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能源規劃體系。在工作機制方面,能源法建立了能源規劃編制實施全周期管理制度,明確了不同能源規劃的編制主體,強調規劃編制要遵循能源發展規律,堅持統籌兼顧,強化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
一是實行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目標制度,將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達到25%左右、2060年達到80%以上,上升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二是設立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制度,意味著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將指導各省級區域設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費比重目標,并確保實施。三是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明確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為推動綠色能源消費更好落地,能源法規定公共機構優先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以及節約能源的產品和服務。
能源法規定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在源網荷儲各環節作出制度性安排。電源側上,能源法統籌發展和安全,支持合理布局燃煤發電建設,推動燃煤發電進一步向支撐性、調節性電源轉變。電網側上,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負荷側上,支持開展需求側管理,發揮電價對用能行為的引導作用。調節能力上,明確了抽水蓄能的建設原則,支持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